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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

借贷纠纷 莱芜市南冶信用社不认识借款人,也从未和借款人有过任何方式的联系,就贷款给借款人,说得过去吗?
信用社收取了实际用钱人的好处后,让实际用钱人找了符合条件的人做借款人把钱贷了出来,借款人除了签字什么都不知道,因为是在空白合同上信用社指哪里就在那里签字,从未见钱。还利息都是实际用钱人和银行交涉。现在实际用钱人因为诈骗被捕了,信用社就起诉从未打过交道的借款人,这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宁静伊莲(山东-莱芜)
提问时间:2013-04-1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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