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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再医院受到惊吓后急救,应该有谁来负责?

病人再医院受到惊吓后急救,应该有谁来负责? 您好侯文辉律师;

  我是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泉阳镇居民,我的奶奶秦玉美(女)76岁,有2013年3月28号晚,犯肺心症 气管炎病后送到抚松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过7天得治疗病情基本好转,稳定,进过与医生共通后定在8号(星期一)出院回家休养,但是在7号(星期天)下午3点左右,医院接到一个来自北岗镇性(史)的男性,来院抢救,此人是个自杀患者,此人被院方安排到内三科602房间也就是我奶奶所在的病房,这人再救治过程中,再2013年4月7号下午3点左右突然再病床上跳起直冲窗口打碎玻璃,想要跳楼自杀。再自杀过程当中此人的大动脉被玻璃割破,大量出血,场面很血腥,这时我奶奶再病房当中北惊吓过度,被医生送到抢救室急救,当时血压达到210,经过医生的抢救后我奶奶脱离危险,但是病情加重。不可能再8号出院,需要再医院继续治疗,我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引发我奶奶需要继续再医院治疗,作为家属想追究那方的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该有谁来负责,该怎么负?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aoga……(吉林-白山)
提问时间:2013-04-10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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