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担保问题
要具体分析。
你好!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都是共同债务。
丈夫因为为他人经济担保而承担保证责任所形成的债务应当为其个人债务,因为其并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所形成的债务,故不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妻子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或者说夫妻双方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我国婚姻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人格,其行为有的可以视为夫妻家庭的行为,行为的效果由夫妻共同承受;有的行为却只能是其个人行为,行为效果只能由其个人承受。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务形成时,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夫妻是否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形成前后,夫妻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你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