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这份行政复议应该怎么写?
这份行政复议应该怎么写? 求教各位专家,我家于1988年在农村公路旁建有房屋一栋,因年久失修,于2009年9月份在原址拆除重建,地基未动,但由四弄扩建成了五弄。
建房的时候县里农村公路管理局的人说要办手续,要收一千块钱一弄,因为是在原址拆房盖房,所以我家没有理他们。而且我们当地有很多人都是在公路旁边新建了房子,离公路比我家还近的也比比皆是,反正都是自家的土地。
前些日子农村公路管理局以在公路控制区范围建房违法为名,要求我们自行拆除房屋并缴纳巨额罚款。
但我们这里的公路管理机构并没有划出公路控制区范围的红线,也没有设定任何的界桩和标桩,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公路控制区这个概念。这一点是否可以认定公路管理部门不作为呢?
既然法律规定在公路控制区内建房属于违法行为,那么双峰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关于只要办了手续,交了钱就能变成“合法建筑”的行为,是否就是践踏法律、知法犯法呢?
另外,原先老房子的批准建房文书还在,这里重建却没有去国土局重新办手续,是否需要马上补办国土方面的新手续,以防让公路管理局的人借此认定为违法建筑?
再则,我家弄了一份危房翻修证明,但是只是由村上出面,并没有相关部门的鉴定书,是否有效?
根据有关规定,我家将于近日向双峰县公路管理局的上级部门双峰县交通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农村公路管理局所作的处罚决定。
小弟在这里诚心求教各位专家大大,我在行政复议书的撤销理由及依据应该抓住哪些方面来作文章?哪些该回避?哪些又该作为重点?又有哪些法律条文可作依据?
紧急求助!拜谢!
附:
双峰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材料
曹XX:
经实地查看,你家建建筑物违反了《公路法》第56条和《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17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之规定,现将你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告知如下:
一、 被处罚当事人:双峰县杏子铺镇花树村村民曹XX。
二、 违法事实:
1、 经实地查看被处罚人曹仕华(原件所写,疑为笔误)于2009年12月9日在县道香棋线K16+600M处公路控制区内建建筑物两弄(原件所写,实际为五弄)。2009年12月9日我局路政执法人员前往你家下发了(双交公)路政(2009)违通字第088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该文件已遗失,大意是建房行为违法,要罚款的意思),要你来县农村公路局路政大队处理建建筑物一事。经现场测量,你家所建建筑物滴水距公路水沟外缘最少间距2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路法》第56条,《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17条规定:“在县道两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其屋檐滴水距公路水沟的建筑间距要达到十米远”的规定。
2、 《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2)7号》、娄底市人民政府《娄政发(2000)23号文件规定: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建筑物,事先必须经过公路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国道由省公路部门审查批准,省道由地州市公路部门审查批准,县乡道由县市公路部门审查批准),而你家在县道香棋线K16+600M处擅自建建筑物,事先未经县级以上公路部门审查批准,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条》第三条、《湘政发(1992)7号》及《娄政发(2000)23号》文件规定。
3、 我局路政人员于2009年12月9日下发了(双交公)路政(2009)违通字第088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要你来县农村公路局路政大队接受调查处理。你至今未来处理。
三、 处罚理由及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和《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17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1条和湘价费字(2002)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 被处罚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之规定,被处罚人享受以下权利:被处罚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希你速来县农村公路局路政安全股处理!
地址:双峰县五里牌汽车西站内 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三楼 路政安全股办公室
办案时间:每周星期五
双峰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2010年4月16日
双峰县农村公路局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交公)路政(2010)处罚字第027号
当事人: 曹XX
地址:杏子铺镇花树村五组
当事人曹松长在县道湘棋线16K+600M处公路右侧控制区内建建筑物一案,经依法审理,现查明:当事人曹松长于2009年12月9日起在县道香棋线16K+600M处公路右侧翻建建筑物5弄,其建筑物滴水距公路水沟外缘最小间距2M。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曹XX建建筑物之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31条(应该是第2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实施细则》第42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1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拆除违法部分建筑物
2、 罚款玖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双峰县农业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峰县交通局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法。
双峰县农村公路管理局
2010年6月18日
相关法律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56条: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七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五)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者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条例》的以下规定:
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工作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管理、监督工作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下同)依照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法规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湘政发(1992)7号》及《娄政发(2000)23号》文件、湘价费字(2002)44号文件,这三个地方文件无从查询,在网上及政府门户网站均找不到相关资料,不知真假。
但我个人认为,如果作为全国性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公路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但上述地方性文件却又规定,只要事先经过公路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说白了就是交了钱就可以合法建房,根据下行法不能有悖于上行法的规定,是不是可以认定上述地方性文件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呢?
跪求各位专家大大不吝赐教!不胜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pmin(湖南-娄底)
提问时间:2010-07-19 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