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公安局回复给受害人的(同一编号)告知单可以是多份的吗?
公安局回复给受害人的(同一编号)告知单可以是多份的吗? 龙岩市永定县公安局在2008年11月18日和2009年4月13日回复给我的告知单同出一辙————事实上从1998年起我就已把案发当天早上我被同案嫌疑人王某带去芦下坝工地里、之后又带进(工地对面)电厂的水渠、瓦窑洞里以及当晚先送他去找他朋友、隔半小时后再接他回来的前后经过,写成材料汇报给永定办案机关。如此明显、诡异的来回足迹竟遇该局2009年11月19日回复给我的告知单中称:王某在没有传呼机、电话的情况下不存在与他人事先商量好对你在案发地实施抢劫。因而可以排除王某事先与他人勾结在案发地对陈实施抢劫的嫌疑————如此牵强附会的替暴徒开脱罪行的说辞,使我这幸存者不禁毛骨耸然、不寒而颤……!难道案发当天反常的、来回走动嫌疑果真次要于传呼机、电话的作用吗?这同一编号(F3508002008100012)的告知单已是第4份了。我强烈要求与公安局局长视频约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sjzxr……(福建-龙岩)
提问时间:2010-07-19 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