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孩子的抚养权
可以申请孩子抚养权的变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4-07 17:11
1,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一直是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的,那么只要你的情况利于孩子成长,或者优于孩子父亲,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
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孩子的父亲一直在外打工,不能照顾孩子,孩子的祖父母文化水平不高,无法更好的照顾孩子,孩子成为留守儿童从各方面来看,其目前的情况都是不利于孩子成长的,那么副业上述规定的第4款,其他理由,你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这是你的权力。
2,关于你如何争取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基于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原则,你如果想要争取孩子抚养权,那么需要证明孩子随你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孩子已经8岁,应征求孩子意愿。
孩子不足两岁,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判给母亲的,除非母亲不利于抚养孩子,或者母亲有重大过错比如虐待子女等。既然孩子已经满8岁,法院在处理孩子抚养权时会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愿意跟你生活的话对你争取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所以你和孩子应当多沟通。
(2)经济能力优于父亲,更有利于孩子生活水平、教育水平的提高,利于孩子的成长。你本人是教师,家庭条件也不错,家庭文化氛围较好,非常利于孩子的教育和生活,这都是相当有利的条件,可以一一向法庭陈述。
(3)其他证据。
这方面主要以生活习惯为准,比如你说明你有住房、空余时间多可以照顾孩子,无论在经济上还是生活照料上都可以保证孩子的安稳生活等,利于孩子成长。另外,如果父亲有过错的,比如虐待孩子、长期不照顾孩子等,也可以作为你争取变更抚养权的一个有利条件。
3,关于你的不利因素。
你提到现在怀孕3个月的情况,对于你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确会有不利影响,如果你丈夫没有其他子女,而你现在正在怀孕,那么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你此时要求变更抚养权,有可能会受到影响,司法解释如下: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所以从上述规定看,第3条和第6条是对你的不利因素,那么你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应当多向法庭陈述你的有利条件,避开这些不利因素。
4,关于胜诉率的问题。
胜诉率这个问题没法回答你,我只能给你说如果证据齐全胜诉 的可能性较大。一个案件能不能胜诉不是律师说的算,要看案 件详情、双方证据情况、诉讼技巧、法官的认定与判决,这是 一个综合因素。如果有哪个律师给你说这案子肯定能赢,那一 定是为了骗你钱。
对于你来说,现在需要准备的材料按照上述几点搜集即 可。
(1)对方无力抚养孩子的证据,如经济条等不如你,常年在外无力照顾孩子,这方面可以找些录音录像、邻居证言等。
(2) 孩子本身的意愿也是非常重要的,你们平时可以多和孩 子交流沟通,只要孩子愿意跟母亲,那么当庭表达自己的愿望 法官一般都会尊重的,所以孩子本身的陈述也非常重要。
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从利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你要证明你的教育程度、收入、还有孩子关系等方面对孩子成长、教育等有利
是会有一定影响的。
变更抚养权很难的。依您的情况没什么可能性变更。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胜诉的希望还是比较大的,到法院起诉试试吧。
你好,可以争取过来的可能性较大。向法院起诉变更。
有一定影响的。
你好,有一定影响,可以提供证据向法院争取
你所说的情况不是变更抚养要的关健,变更抚养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
最好再尽力和你的前夫友好协商,不成再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如果在你这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院会支持的。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需要法定的理由,并向法院提出,由法院根据情况判定。
你现在怀孕对你要求更改抚养权是有影响的,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你怀孕了,照顾女儿就收到影响了。
但有没有胜算,你还是要向法院争取的。
变更抚养权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一般不好更改
根据你的工作和家庭情况,如果你向法院起诉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符合法律规定,会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孩子请迅速行动起来。
祝你好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旦抚养权变更得到支持,原先给付的一次性抚养费可以要回,而且可以让对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建议您从上述第(2)点理由出发,寻找相关证据,争取证明您的条件更适合孩子成长,而对方并未尽到抚养义务。
是会有一定影响
您好!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孩子由哪一方抚养,是根据哪一方的条件优于哪一方。
1、 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
2、 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见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变更
孩子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而且你现在又有了孩子,想变更抚养权有难度,。
你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孩子的父亲常年在外打工,不能履行监护责任,孩子的爷爷奶奶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年纪较大,又是文盲,所以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而你是人民教师,有稳定的收入,虽然再婚,但不至于影响你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请求。建议你和前夫协商处理,否则,可到法院起诉。要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变更的条件,毕竟之前有一个生效判决。
男方没有明显不利于小孩成长的行为 也有稳定的收入 你自己的这种家庭情况 想变更抚养权还是有难度的 不过你有权利来争取下的
你好,可以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会根据孩子的个人意愿以及更适宜孩子成长为审查方向。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