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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了的房产过户中是否必须另一方到场签名

公证了的房产过户中是否必须另一方到场签名 一方和另一方因为关系不和,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去做了婚内财产公证,将共同财产中很小一部分就是两门面归属一方,另一方持有大部分资产和所有债务并负责家庭开支(一方是公务员,另一方经商),几年后两人离婚了,在离婚协议中再次明确约定财产分割以之前公证为准,就是说之前的两门面在离婚协议中是又约定为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基于面子及占有欲等因素,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都快两年了,而一方又为了小孩的利益不想伤害到另一方的面子,怕影响其生意就没起诉,但现在看到国五条,又担心越拖越麻烦,所以急于想把户过了,一方理解为又有公证还有约定的,能够足以证明另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了,房管部门应该让一方直接过户的哟,但又没底,所以来求助大律师了,希望有相关文件最好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XR197……(四川)
提问时间:2013-04-06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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