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一“准”成名
一“准”成名 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由被告出资修复被告毁坏的房门;
被告女方第一次庭审调解时索要男方房产被拒绝,没判离。
第二次起诉被告庭审(一位女法官和一位女书记员)开始被问到是否同意离,被告称原告给房子就同意离,庭审记录没有记录,后被告答辩时编造一堆谎言(因被告只提供了原告被胁迫所写的两份保证书,其他被告无任何证据当庭质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岳氏暴富法”是被人捏造),书记员记录了下来,庭审快结束时被告看到得不到房子就拒绝离婚。庭审后由于被告有房产主张,原告提供房产证据被法官拒绝,具体情况可搜索“流氓岳红霞”、“岳德强打劫”。被告就是岳红霞。原告外省籍贯,被告河南籍贯。
请律师朋友根据所提供的情况选择1项或多项:
1、不判离婚;
2、判离婚,财产分割倾向女方;
3、判离婚,财产分割倾向男方;
4、判离婚,财产无分割。
5、其他情况。
看那位朋友可以说准,很可能一“准”成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zstwf……(上海-静安区)
提问时间:2013-04-06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