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9年上班,98年正式转正,可我98年单位才开始交养劳保险,我想知道98年前的我是否能补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你好,可以联系社保局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