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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本人修4公里烟基路,政府人员未经本人同意,未通知过本人
16年本人修4公里烟基路,政府人员未经本人同意,未通知过本人 16年本人修4公里烟基路,政府人员未经本人同意,未通知过本人,将其纳入17年招标工程后,招标人龙某将其路收款税收制成58%,签合同的是龙某妻子。期间政府和招标公司未有人找过我,也没有任何合同找我签。后期本人申请重审内容,不接受这样无理的招标内容,政府期初愿意重审,再次找到政府和县烟草公司不给予重审。2017年-2020年三年中找到政府给的答案都是让我找烟草公司和招标公司协商。本人16年向银行贷款已经逾期无力偿还。此案中政府的行为和龙某收税58%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我可以告政府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二十七(湖南-娄底)
提问时间:2020-07-07 1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