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般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被告就被告”。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追问:但我去被告所在地立案,又被告之要去房屋所在地立案,我不得不返回,最后还是在房屋所在地立的案。这你怎么解释?你看下面的那位齐志龙律师的回答,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这你又怎么解释?
回答:答:我认为:不在专属管辖的范畴。理由:因不动产而引发的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为便于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能够就近、就地、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法律上的保护,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故不动产债权纠纷应遵循“两便原则”,采取任意管辖主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因此,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比较符合惯例。特别提示:本案是因协议导致的承租权纠纷。
追问:你们所有人的回答让人永远也无法采取行动,我不是问您案件本身,而是你只需告诉我该找哪里申述即可。
回答: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