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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被告不履行调解书载明义务是否能享受相关权益

被告不履行调解书载明义务是否能享受相关权益 原告于2007年购买被告名下拆迁安置房(国有土地出让,已证实合同合法),2010年3月,据悉该房产三证已办出,遂要求被告按照合同履行过户手续,但被告提出要另外加钱的要求,否者不肯履行合同。原告无奈之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尽快过户,遂被迫答应被告在履行过户的前提下满足被告另外加钱的要求,法院遂开具调解书,限令被告在三天之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后来提出新的要求,否者就不履行调解书内容。原告无奈,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被告在没有履行调解书载明的义务(履行过户的义务)的情况下,他是否有权利享受当时答应的另外加钱的权利。谢谢,请帮忙回答一下,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路上跑(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0-07-19 12:5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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