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19年12月签订了一套商品房的定金协议,存在销售隐瞒,是否存在欺诈
19年12月签订了一套商品房的定金协议,存在销售隐瞒,是否存在欺诈 19年12月订购了一套房,我爱人的名字当时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合同,合同一式叁份,说要回公司审核合同,预定合同至今未给予我们,并约定交付首付款时重新签订一份我名字的商品房预定合同,把我爱人的作废掉,缴纳首付款到期前我们到了工地现场看了一下周边环境,和销售话术的有些偏差,当时描述了1条铁路,到现场看有2条废弃铁路并有一个烟囱对着商品楼,交涉后销售反馈是公司要求这么说的他们也没办法,我觉得决定不买了,按照商品房预定合同约定我们可以不要定金,我们可以按照销售欺诈起诉对方房地产公司进行3倍赔偿吗?
第二个问题是最早我爱人签订的预定合同至今未给,我们再要的时候说已经回收了,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流程,我觉得我们有权要一份当时签订的房屋预定合同作为我们付款的依据(目前收据还未给我们),但是他们起早内部流程的时候是用我的名字录入的,到期后只给我发了合同解约通知函(没有发给我爱人的解约通知函)是不是他们本身的合同流程就有问题,我爱人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率吗?我们可以要回我爱人签订商品房预定合同原件吗,他们有权收回我们的那一份吗?是不是为了屏蔽他们的合同漏洞而不给我们预定合同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yxhy(天津)
提问时间:2020-06-16 0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