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用人单位托过期工伤申报期限,是否能要求其赔偿
用人单位托过期工伤申报期限,是否能要求其赔偿 我在单位受伤,当时有点痛,没在意就继续上班,两天后,疼痛加剧,我到医院检查,医生检查没发现异常,让我去大医院做核磁共振,后确诊为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外侧半月板后角拉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拉伤,左膝内外侧半月板前角退变。医生让我做手术,我回单位要求单位给我垫付医疗费,单位工作人员要我出具工伤证明,受伤时有工友在场,他们一一给我做了证明,并且把证明交给了工作人员。后让我先垫付,看好后给我报销。经熟人介绍,让我去咨询疑难杂症专家,医院专家建议我保守治疗,不要动手术,容易落下后遗症。在我治疗期间,单位发给我的工资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医药费给我报销了百分之80,6个月后我去上班,医生交代不可长时间下蹲,不能做体力活。单位给我调动了工作。同时我要求单位给我做伤残鉴定,工作人员让我备齐了材料,说她们去办,让我继续上班。期间我曾多次问及办理情况,回答是,还没办下来,办好后会通知我。又过了一段时间,通知我去办公室,告知我不好办,说我的医疗费没达标,低于5千。我和她们据理力争,工作人员告诉我,单位有专业律师,不会搞错的。后我在网上咨询,这时我发现申报期限已过,已无法挽回。又过了几天,工作人员通知我去办公室,让我去签字,公司给我的补偿款是我医疗费的百分之20,我没同意,也没要那900元钱,现在我辞职了,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我补偿?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01357……(江苏-南通)
提问时间:2013-04-03 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