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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有模特公司发起创始人三个各占股29(负责装修本人周总)
您好!现有模特公司发起创始人三个各占股29(负责装修本人周总) 您好!现有模特公司发起创始人三个各占股29(负责装修本人周总),30(负责教务妍总),31(总经理黄总),另有一人投资进来占股10%(不参与经营与管理,只占股实股按分红)。 周总在第一家店开业之前参与市场调查和公司各环节筹备,公司选址与装修至开业会程负责,开业后招生第一步也全力支持。但周总不参与公司运营与管理,不拿工资只参与各大事项的投票权与意见。 现公司扩大经营正筹备开二店三店(引资或与其他公司合作方式)。妍总与黄总在职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所得与提成,现妍总与黄总对于后期开业的分店开始递增削减本人周总的占股份比例,对分店占股份比例本人坚持除了引资或合作方占股份之后剩余股份按原先发起创始人占股比例去分实股股份。 请问法官是如何按照法律才合法合规。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广西)
提问时间:2020-06-10 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