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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原告是否涉嫌恶意诉讼?vip

原告是否涉嫌恶意诉讼? 本工作室代被告咨询,2020年5月21日被告收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邮寄送迏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其所附的原告起诉索赔包装袋欠款187007元的证据。①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发货195件,总合计:42966元。签发的《快运单》一张,单号:0002387号及《发货清单》三张,单号:0009215号;0009216号;0009217号。(原告注明货到被告付款2万元)。②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发货198件总合计:43741元。原告签发的《快运单》一张,单号:0002643号及《发货清单》一张,单号:0923603号。(原告注明货到被告付款5000元)。原告上述两组证据(即①及②)既证明两项货款累计86707元(即42966元十43741元)又证明上述两批货物被告分二次收到后当场分二次付款25000元给原告及分二次付运费9680元(4840×2),剩余部分52027元。2016 年 1月18日在海南省文昌市庆龄路新南开酒店大厅内塑料袋卖方(即原告)与买方(即被告)有关卖方出卖的包装袋因质量差退还部分货物及买方按实际购买包装袋数量付款问题洽谈并结清货款52027元(即买方付给卖方3万元。 2016 年 1月20日(星期三)买方将包装袋85件(文昌发货单号1313号)通过海南123物流运回海口市学院X路X号王某,当时卖方指定王某接货。当时在场见证的有①文昌市塑料袋零售送货人王某铖;②买卖双方联系人林某德、陈某茂;③海口市85件塑料袋收货人王某。显然,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提及的二批货物(即2015年5月11日及31日)的货款52027元于2016 年 1月20日已结清,事实(即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以买方实际签收货物为凭证。)包装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终止。至于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提及的另外二批货物(即2015年7月1日及4月23日)货款累计:125300元(78749元十46551元)。因两份证据均没有买方实际签收货物凭证(即2015年7月1日及4月23日两批货物的《发货清单》及《X县X威快运》中的收货人一栏并非被告签名。原告的此两批货物是否发出,被告不知情,故与本案无关联。
综上,被告认为,原告诉称的前二批货款(即2015年5月11日及31日)的货款52027元于2016 年 1月20日已结清,后二批货款(即2015年7月1日及4月23日)的货款125300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签收货物凭证。显然,原告涉嫌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这一特定的法律程序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原告超过法定3年诉讼时效起诉索赔包装袋欠款187007元,且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让受案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致使被告生产经营活动受限制。原告至今没有提供被告未就拖欠的货款(187007元)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原告利用虚假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诉讼这一特定的法律程序来获取自己不正当利益这一事实。在线各位律师意下如何,恳请赐教。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惠琼SQR工……(海南)
提问时间:2020-06-05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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