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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政府有关领导 :您好!关于我们从2011年开始向政府各级

尊敬政府有关领导 :您好!关于我们从2011年开始向政府各级 尊敬政府有关领导 :您好!关于我们从2011年开始向政府各级政府求助的我们从1988年-今(唐廷平1988-今,王桂兰1988-2016年9月,唐小兵1990-今,唐英俊1992-2007年7月)在上清寺街道辖区内做清洁工作期间单位未按国务院令259号《社保缴费暂行规定》.2013年3月22日的重庆市渝人社发[2013]66文件.《劳动法》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十七条(七)项等规定应缴而未缴的社保问题,以及重庆市渝人社发[2013]43号文件二项(一)2条规定,再次向政府有关领导求助。(我们这些年所求助诉求都是被不作为.形式主义人员在网上歪曲事实敷衍了事,根本不按我们诉求事项书面回复)。关于单位应缴而未缴的社保年限唐小兵(聋哑残疾人)身份证:512925197004175298,1993年-2011年的社保(其中养老1993年3月-2007年11月计177个月,医疗保险1993年3月-2004年12月按重庆市渝人社发[2013]43号二项(一)2条规定的视同缴费规定以及2005年1月-2007年12月,2010年5个月,2011年2个月共计185个月,失业保险1993年3月-2010年12月一直未缴)。王桂兰身份证:512925196610245300,1993年3月-2011年社保(其中养老1993年3月-2008年9月共计187个月,医保1993年3月-2004年12月按重庆市渝人社发201343号二项(一)2条规定的视同缴费规定以及2005年1月-2009年12月190个月2010年2个月,2011年2个月共计194个月,失业金不计退休了)。唐廷平身份证:51292519640323529X,1993年-2011年的社保(其中养老1993年3月-2007年11月共计177个月,医疗保险1993年3月-2004年12月按重庆市渝人社发[2013]43号二项(一)2条规定的视同缴费规定以及2005年1月-2007年12月共计166个月,失业保险1993年3月-2007年9月一直未缴)。唐英俊身份证:512925197210065313,1993年-2007年的社保(其中养老1993年3月-2007年7月共计173个月,医疗保险1993年3月-2004年12月按重庆市渝人社发201343号二项(一)2条规定的视同缴费规定以及2005年1月-2007年月173个月,失业保险1993年3月-2007年7月一直未缴)。
   由于清洁工作期间1988-2004年3月属上清街道管理,2004年4月交由上清寺环卫管理至2011年3月,(注区信访办有关人员口头上说清洁工作主体属渝中区城管局管),故由于历史原因,我们从1988-2011年工作期间单位应缴而未缴的社保问题只有渝中区政府才能真正决定由谁负责处理我们的诉求了,所以望政府有正义感.有良智.有责任感.敢担当的领导查明事实责令责任单位按国务院令259号《社保缴费暂行规定》,重庆市2013年3月22日的渝人社发[2013]66号文件,《劳动法》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十七条(七)款以及重庆渝人社发[2013]43号二项(一)2条等规定给我们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合法.公平公开证妥善处理谢谢!
诉求:1.我们工作期间单位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诉求补缴。2.我们工作期间单位应缴而未缴的社保无法补缴的情况下,诉求按处理时的社保补缴规定补偿。3.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我们工作期间单位应缴而未缴社保,按重庆市渝人社发[2013]43号文件二项(一)2条规定的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以及单位未缴的医保年限,诉求补偿。请政府有关领导斟酌我们的诉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望书面回复。
注:渝中区信访办有关人员(2020年5月7日以及2019年中)和渝中区城管局(2020年4月29日)以剥夺侵害我们合法权益为目的劝我们妥协说:只按1993年-2006年时的社保参保金额以我们家庭困难补助形式给予我们,不按国家制定的《社保缴费暂行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重庆市渝人社发[2013]43和66号文件等规定给我们工作期间单位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补缴或补偿,否则,我们的求助诉求就不会予以处理(有事实依据的)。请问政府有关领导,这个处理方案合情.合理.合法吗?弱势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就应该被侵害,而向政府求助就不能得到政府有关领导支持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吗? 请求渝中区政府合情合理合法解决处理并按我们诉求事项予以书面回复。谢谢!            联系电话:18102389862(微信同号)QQ邮箱1321025911qq.com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20-06-04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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