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民间借贷债务纠纷 甲:妻子
乙:丈夫
丙:原告(借款人)
为方便叙述,事件中的人物以甲乙丙代替。
事情经过:
甲乙二人原本为夫妻关系。在离婚前,两人共同向银行信用贷款二十万元。虽是夫妻二人共签共贷,但所有钱款均被乙以做生意需要启动资金为由拿走,且截至还款日之前,所有资金去向不明,当事人未做任何解释,且从未在此期间为了家庭提供任何经济来源。
此后甲乙二人协议离婚,协议上规定之前从银行贷款的二十万元由乙方偿还。
在银行贷款到期日之前,乙找到丙借款二十万元用来归还之前欠银行的信用贷款,并在甲乙丙三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存入甲的银行账户。但此后发生争执,甲认为借钱为乙一人的行为,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并离开现场。而后民警介入,以民事纠纷为由让双方自行解决。在此期间乙向丙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了向丙借款二十万元和月2%利息并签字,但甲并未在借条上签字。调解为乙丙二人完成,甲从始至终未曾介入。
一年后丙将甲乙二人以欠钱不还为由告上法院。
以下为一审裁定部分内容:
本案被告乙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争议焦点为被告甲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首先,被告甲称其存入银行的20万元款项是被告乙所交付,而乙同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甲存入银行的20万元与被告乙向原告所借的20万元系同一笔款项,其次根据当日银行的监控视频显示,被告甲明确表示会签字,且因被告甲不肯签字导致原告与被告甲乙发生争执,可以确定原告和被告乙要求被告甲签的为借条,故被告甲存在事实上向原告借款用于归还自己名下贷款的意思表示,被告甲对上述借款也应承担归还责任。再次,涉案借条虽由被告乙一人出具,但借款用于归还被告甲名下的银行贷款,而两被告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迟于向银行贷款时间,故该贷款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甲称被告乙出具20万元收条的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作为甲方来说,二审有必要吗?胜算大不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pmozn……(浙江-金华)
提问时间:2020-05-30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