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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2020年4月29我儿子在唐山市唐海县法院递交离婚诉状要求与儿媳离婚

律师你好,2020年4月29我儿子在唐山市唐海县法院递交离婚诉状要求与儿媳离婚 律师你好,2020年4月29我儿子在唐山市唐海县法院递交离婚诉状要求与儿媳离婚,昨天负责该案件的法官让我儿子提供儿媳的常驻地址证明,因为法院一直联系不上儿媳。我儿媳在唐海县曹妃甸华北理工大学任教三年以上,自从儿子儿媳感情破裂后就把学校所在地的楼房卖了,儿媳在哪里居住至今不详,由于儿媳的不配合,我们没办法提供儿媳的常驻地址信息,请问儿媳所在工作单位华北理工大学有义务提供儿媳常驻地址信息吗?
如果学校拒绝提供儿媳常驻地址信息我们应该怎么办?法院原定2020年6月3日开庭是不是就搁浅了?我们该怎么办?谢谢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云龙(天津-滨海新区)
提问时间:2020-05-21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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