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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A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为被告B一人,其是空壳公司
被告公司A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为被告B一人,其是空壳公司 被告公司A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唯一股东为被告B一人,其是空壳公司。原告诉被告公司A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房屋在*农贸市场五层),其他当事人类似纠纷案件已判决A和B败诉,因强制执行时未发现A和B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实施债权。原告本案已立案未开庭,现发现公司A经营使用的涉案*农贸市场有实际经营人,其暗地收取涉案*农贸市场的经营收益。请问:1、如何取证、举证,将被告公司A和实际经营人关联起来,从而追加实际经营人为被告来偿债?2、如本案原告未申请追加实际经营人为被告,判决后今后如何追加?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20-05-13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