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通过网络知道这些事
通过网络知道这些事 离婚案被告女方庭审答辩时称曾经怀女孩流产是原告让流的、38岁不再容易怀孕等,庭审记录有记录,但至庭审结束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质证。
被告两个妹妹都曾有以流产为名索要婚姻对象巨款或房产的经历,没孩子的失败,有孩子的成功,最后都与婚姻对象分手。原告与被告无孩子。
这三个女子曾经明里暗里在当过县郊法官的爸指使下,给三个婚姻对象分别以各种罪名进行威胁,甚至动用法院和公安,有的成功、有的失败,目的就是骗到属于对方的巨款或房产供自己享受。具体可以搜索“不露露脸真是太屈才了岳”,其中的岳红霞就是本案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审判法官已经通过网络知道这些事。
请问法官会认定是原告的过错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zstwf……(上海-静安区)
提问时间:2013-03-30 1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