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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缺席判决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的案子有一个特别程序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缺席判决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的案子有一个特别程序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缺席判决公告送达强制执行的案子有一个特别程序,熟悉该特别程序吗?对这一个特别程序有研究吗?该程序的内涵,边界。
告知义务怎样履行? 二中院将闸北法院某案指定给黄浦法院受理,黄浦法院被指定管辖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1995]95号司法解释,黄浦法院有一个告知的义务。 由于起诉书是公告送达的,公告中又没有体现告知内容,开庭时被告又没有到场,这时告知义务怎样体现?还需要不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开庭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权威解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灯塔大胡子(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20-04-20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