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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回迁后出现两份《回迁安置补偿计算协议书》如何确定法律地位?

回迁后出现两份《回迁安置补偿计算协议书》如何确定法律地位? 东城区某地2003年拆迁,2005年面临回迁就地安置,家庭成员甲作为协议乙方同开发商签订《回迁补偿结算协议书》当日付款,后甲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07年甲与其妻乙离婚,乙分得甲名下另外一套承租方,放弃回迁房的一切权利。丙为甲乙之子,离婚时成年,并且是回迁房的被安置人之一,2009年甲与其父丁和开发商串通变更了《回迁补偿结算协议书》的乙方为丁,同年丁取得回迁房产登记,丙毫不知情。丁于2011年又将回迁房产转卖,请问甲擅自变更《回迁结算协议书》协议乙方的行为是否违法?被安置人是否也是《回迁结算协议书》的主体,没有被安置人的同意,甲能否随意变更协议乙方,这时被安置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两份《回迁结算协议书》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irkil……(北京)
提问时间:2013-03-2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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