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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面写的是“甲方每月于10日至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面写的是“甲方每月于10日至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面写的是“甲方每月于10日至15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但是今天16号了都还没有发放,是否已构成拖欠工资了?我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说因为现在疫情原因,有相关政策允许延缓支付员工工资?
还有一点就是合同书上面有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的,甲方可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接触合同”。如果是公司拖欠工资的话,我是否可以直接走人?还是要等三十日后?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20-04-16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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