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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其父共有一处房产,因经商缺少资金,孙某便与朋友谢某商议,将该处房屋过户给谢某,以取得银行贷款

孙某与其父共有一处房产,因经商缺少资金,孙某便与朋友谢某商议,将该处房屋过户给谢某,以取得银行贷款 孙某与其父共有一处房产,因经商缺少资金,孙某便与朋友谢某商议,将该处房屋过户给谢某,以取得银行贷款。为瞒住父亲,孙某找人冒充其父,办理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随后,孙某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过户手续。房屋过户后,利某得到银行贷款50万元。此后,房屋一直由孙某继续居住,并由孙某每月替谢某偿还贷款,其父毫不知情。两年后,孙某打算将贷款提前还清,并将房屋重新变更到自己和父亲名下,但谢某反悔,不予配合,坚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双方产生纠纷,孙父终得知真相。父子两人根据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 孙某与谢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假睫毛(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20-04-15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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