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
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金律师:
你好,我是甘肃2013届一名高校毕业生,与2012年11月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签定《就业协议书》,当时,单位承诺,实习期1300元+15元/天的野外津贴补助,公司不拖欠员工工资,实习期其他待遇与正式员工等同。并与2012年11月7日前往工地实习。
当我们到达工地以后,情况并不像单位所承诺的那样,第一个月工资拖欠未发放,第二个月刚满,项目部对一部分职工强行休假,我也在休假人员之中。到这个时候单位还没有发放一分钱工资,吃饭还用的是自己的钱。由于休假回家没有车费,我于2013年1月7日向项目部询问工资情况,由于整个项目工资都没有发放,我只好预支一部分工资。这时项目人事部主管人士告诉我,我一个月的工资是1200元+15元/天的野外津贴补助。当时我就给分局人力资源部主任打电话询问,人家拒不承认当时的承诺。
本人与2013年1月8日,在分局提出与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分局人力资源部告诉我们,协议被带到西安总部去了,解除协议,需到西安办理。
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与同学(不在一个项目部,他的情况更惨,到解除协议之日还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于2013年3月21日到达西安总部,说明情况,并要求解除协议,总部人力资源部同意了我们了要求,但是,根据协议,我们需缴纳3000元的违约金。我们认为,我们解约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公司不守诺言,违约的应该是公司自己,而不是我们。公司主管人士告诉我们,不管什么原因,解约是我们提出来的,违约金我们必须的交。若按照我们的说法,她得向领导汇报,然后调查,最后告诉我们结果。当我们问起需要多长时间时,她说这个她也不知道,也许是十几二十天,也许是三四个月。由于我们急着找工作,又在西安人生地不熟,等不了那么久,没有办法,只好缴纳了3000元违约金。并与当日返回兰州。
在我们办理整个手续的过程中,该主管人士不但没有确定我们的身份,而且收了违约金以后,也没有给我们收款收据。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v4633……(甘肃-兰州)
提问时间:2013-03-2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