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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深圳公司法人代表为杨某(2号)深圳公司中山分公司法人

(1号)深圳公司法人代表为杨某(2号)深圳公司中山分公司法人 (1号)深圳公司法人代表为杨某(2号)深圳公司中山分公司法人代表为王某(3号)中山公司法人代表为杨某  2号公司一直亏损加上 疫情影响据个人推测将2号公司注消,现公司已栽少人员剩下人员将调到3号公司工作,经双方协商意见不合,现公司已出调令三天内不去报到视为自动离职,请问该公司调动是否合法?请专业人士指导意见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兰博(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20-03-27 23:34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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