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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请问有没有隐患?

请问有没有隐患? 现在发现不少行政机关的因某项行政行为而召开听证时,都抛开了一些听证规定上关于提前多少日进行公告的规定,都是为了节约时间,而给行政相对人几天的时间就立马召开听证会了。比如在打算召开听证会的日期前一周才贴公告,过了一周就“如期”举行了。
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今后发现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在听证程序上的瑕疵是否足以构成让此行政行为被撤销?隐患程度有多大?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hxsh0……(安徽-滁州)
提问时间:2010-07-16 09:1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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