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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仅凭债权人与涉嫌经济犯罪的债务人发生的借款未还起诉冻结公司账户资金

法院仅凭债权人与涉嫌经济犯罪的债务人发生的借款未还起诉冻结公司账户资金 我公司于2013年1月被重庆某法院冻结银行账户资金,提请起诉的是一家国有企业,该企业于2011年11月借出资金给我公司设在成都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已于2012年被责令停止对外经营)的林某(经证实该企业仅凭林某伪造我公司法人签名及公章借到这笔款)用于某高速公路“投标保证金”,我公司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当天才得知此事,按招标法规定投标保证金须从我公司同一基本账户汇出并限时返回,而我公司并无此笔资金的往来记录。请教:法院仅凭该企业一张内部请款单和借款的银行出账单和该企业提供的资产抵押、未经核实借款主体及其行为的真实性的情况下冻结我公司账户至今、已给我公司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该法院应负的责任?在公安部门依据基本事实已经立案后,法院是否应尽快实施解冻?开户银行在配合冻结账户时并未认真审核借款业务真实性(虚假的法人签名和印鉴)或无权审核?银行是否有不作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69307……(江西-上饶)
提问时间:2013-03-25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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