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检察监督原则体现地是公权力监督公权力,即人民检察院只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监督原则体现地是公权力监督公权力,即人民检察院只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监督原则体现地是公权力监督公权力,即人民检察院只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无权监督。并且检查监督是事后监督,即违法之“事”已经发生,包括违法行为已经结束,也包括违法行为正在进行,前者如生效的判决、裁定违法,后者如审判过程中的程序违法。所有的监督都是事后的,检察机关只能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只有在行为发生后才可能要求追究责任或纠正错误。该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所发挥的作用大吗?对于该原则,应该废止、保存、还是修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2……(上海)
提问时间:2020-02-21 17:27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