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口头赠与的房产协议,是否有效(案例特殊)
口头赠与的房产协议,是否有效(案例特殊) 写在前面,我知道不动产的赠与是以实际产权标的物证书为准,但是我这个案例比较特殊,请仔细看一下!
20年前,我母亲经媒人介绍与我继父再婚,当时再婚的条件就是要继父提供房产一套,所以继爷爷安排媒人在继爷爷的一处房产证上进行了涂改,将继爷爷的名字改为继父的名字(农村人不懂,以为这样就是过户)
随即,母亲与继父登记结婚
09年,继父病逝,继爷爷以房屋仍旧是自己的名下,要将母亲赶走。但是母亲始终也没有搬走,对方没辙。
去年,继爷爷也过时了!对方子女还是要将母亲赶走
以下问题麻烦解答一下
1.母亲20年一直居住在这里,同时户口等信息均在该房屋内,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是否有法律效力。
2.20年前的口头赠与,是不是具有道德义务?因为道德义务的赠与无论房产是否过户,都不允许撤销赠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3.老人如果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二是违反了传统民法合同的诺成性原则,传统民法认为,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并不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这个说法是否正确。
4.综上所述,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配合我们进行房产过户??
5.由于继爷爷过世,如果起诉,被告人应该起诉谁?
谢谢!这个问题苦恼了母亲好多年!我相信法律不是那么不公平的。农村儿子死了就要赶走媳妇,这样的事情简直有悖社会道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aintw……(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3-03-23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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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通过诉讼确认赠与效力
追问:我就想知道,他们20年前的口头赠与,属不属于道德义务范围内的,如果是道德义务范围内的,肯定赠与就成立了,我就要起诉他们!就想知道是不是道德义务范围内的!
回答:是,但是道德问题不能通过起诉解决
追问:合同法中规定,如果是道德范围内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无论是什么条件的赠与,包括房产,也是不可撤销赠与的,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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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该房屋是产权房的,户口和实际居住不影响产权。如果是公租房的,你母亲可以申请变更为承租人。
2、不具有,没人承认。
3、赠与的意思表示需要举证啊,不举证,你让法官怎么判啊
4、不能。
5、所有的继承人。
追问:但是我看了很多的案例,翻看了很多的法律条款,和我家一样的案例,法院都判定男方父母需要履行赠与合同,赠与给母亲!!法理就这么无情吗??哪有这样的道理,儿子死了就赶媳妇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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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实际居住人,没有什么作用。
没有过户,就没有改变所有权,如果你继爷爷死去没有遗嘱,则依照法定方式对房子进行继承,,你妈妈有权继承你爸爸的份额。
以上回复,请采纳。
追问:我就想知道,他们20年前的口头赠与,属不属于道德义务范围内的,如果是道德义务范围内的,肯定赠与就成立了,我就要起诉他们!就想知道是不是道德义务范围内的!
回答:赠与也是要有证据的,有人证明吗?
赠与是合同,一旦形成赠与合同,就受法律保护,不是什么道德范围了。
请采纳。
追问:有人证明,媒人的老婆愿意证明,而且20年前很多人在场!但是就是没有实际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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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读完你的咨询内容后,我的观点如下:
1、所有权房屋不同于使用权房屋,不能以长久居住为由主张获得所有权:
2、不动产的赠与是需要办理登机过户手续的,合同法一百八十七条和物权法相关规定都很清楚。尽管你母亲以为把名字涂改了就可以了,但这属于其个人法律认识错误,但不能因此为由主张涂改生效;
3、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并非诺成合同。你母亲的情况也不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你应该对法律是有研究的,这点你应该明白;
4、综上,你母亲若想通过法律争取房屋的所有权,因为打一场确权的官司,要求认定当时的涂改具有赠与的法律效力。那么应该列该套房屋的继承人为被告。
5、如有其它疑问,可来电。
追问:我就想知道,他们20年前的口头赠与,属不属于道德义务范围内的,如果是道德义务范围内的,肯定赠与就成立了,我就要起诉他们!就想知道是不是道德义务范围内的!我看了很多类似于我家的案例,最后都是我母亲这方胜诉,男方要配合过户??为什么大家律师说的好像我都要败诉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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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赠与的无效不在口头赠与的无效,口头和书面不过是形式要件的问题,赠与合同可以通过口头,主要是当时的赠与该房子并非你继父的房子,是继爷爷的房子,因此这种赠与是无效的。你母亲唯一的权利是继承你继父的财产,因为户口在该房产中,可以居住。
追问:不是我继父提出赠与的,是我继爷爷主动赠与给我继父的,我继爷爷赠与的,我想知道这个赠与是不是道德义务范围内的?
回答:房产的赠与必须以交付登记为标志,你继爷爷都没交付给你继父,所以你继父当时不是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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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赠与必须以交付登记为标志,你继爷爷都没交付给你继父,所以你继父当时不是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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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房屋以办理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
2、口头赠与,没有变更登记,赠与不成立。
追问: 合同法中规定,如果是道德范围内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无论是什么条件的赠与,包括房产,也是不可撤销赠与的,不对吗??
回答:合同法规定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你的理解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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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当面咨询律师,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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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允“提供(赠与)房产”,以为结婚之条件,无论如何与道德义务挂不上钩。因此,欲以“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为由,主张赠与应当兑现,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如还有疑问(包括以后有任何法律方面的困惑),可直接电话详询,本律师愿意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