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意外事故赔偿
意外事故赔偿 我弟弟开一家水泥店,出售水泥给建筑企业包工头张某,双方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价格随行就市,起先售出的水泥基本上是由我弟弟送到包工头指定的地点,2010年7月10日,该包工头张某因原先购买的水泥不够用,临时打电话通知我弟弟说:他还需要7包水泥,他自己叫小三轮车和他雇佣的3个工人来取,(按本地情况,送货上门的水泥价格要比购买人自己来取每包价格高1元钱)我弟弟同意了。他叫来的三个工人在搬运水泥时,因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后排水泥倒塌下来,其中一个工人的腿骨被压断掉。请问在这起意外事故中,我弟弟要承担什么责任?包工头张某有没有责任?断腿的工人自己要承担多大责任?在处理这起意外事故赔偿时,适用民法还是劳动合同法?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一木(福建-宁德)
提问时间:2010-07-15 1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