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损害

意外事故赔偿

意外事故赔偿 我弟弟开一家水泥店,出售水泥给建筑企业包工头张某,双方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价格随行就市,起先售出的水泥基本上是由我弟弟送到包工头指定的地点,2010年7月10日,该包工头张某因原先购买的水泥不够用,临时打电话通知我弟弟说:他还需要7包水泥,他自己叫小三轮车和他雇佣的3个工人来取,(按本地情况,送货上门的水泥价格要比购买人自己来取每包价格高1元钱)我弟弟同意了。他叫来的三个工人在搬运水泥时,因自己操作失误,导致后排水泥倒塌下来,其中一个工人的腿骨被压断掉。请问在这起意外事故中,我弟弟要承担什么责任?包工头张某有没有责任?断腿的工人自己要承担多大责任?在处理这起意外事故赔偿时,适用民法还是劳动合同法?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一木(福建-宁德)
提问时间:2010-07-15 11:4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