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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樱花日语机构合同条例不符,退款金额不合理

樱花日语机构合同条例不符,退款金额不合理 您好!
①我在樱花国际日语2019年12月购买了1-2的课程,签订第一份合同“学生短期注册合同”合同有效期是2019年12月到2020年2月;并且合同手写备注赠送3-4本书的中教语法课。
②在销售诱导下,本人在2020年1月签订了第二份“学生注册合同”,合同周期2020年2月-2020年12月;
③在2020年1月14日,我上了第3本书一节中教语法课(本人认为仍属第一份合同赠送范围)
④于2020年1月16日,因个人原因及课程原因我向销售申请退费。销售以已上第3本书一节课为由,不允许我退费,并且说这是“续约合同”(背部条例9写续约合同不得退费与转让);{但本人认为此并不是续约,续约指我继续延长第二份合同才称之为续约,第一份合同和第二份合同性质和课程内容不一致,不能成为续约合同}
⑤其后,销售以我上一节中教课为由,说退款可以,要扣8800第三本书整期的费用;并且说这也要向领导申请。
⑥于2020年1月17日,我再次向机构争取要求全款退款,原来的销售沟通不了,另一个销售引导我写“退费申请书”,并且说退费要按合同后面的条例15退费要求,扣除200手续费和1500的软件开通费(个人并没有使用,也并不知情,有录音为证,我原来的销售并没有告诉我),可是想着条例15在合同执行日7天内及时退款的约束,我签了退款申请书,金额写着我第二份合同总金额减去1700元;并且告知我在2020年2月15日要等领导审批,如果通过,3月份打款。
⑦在家这几天,我一直上网研究案例和分析我的合同。我发现有以下问题:
1.原来我第二份合同的签订日是2020年1月12日,可是合同周期是2020年2月11日-2020年12月,所以如果以第二份合同周期来判断,我第二份合同并没有开始;
2.可是背部的合同条例写着:以交全款14天内开课,开课日为执行日;如未付清,则以付清日,第14天后为执行日;
3.(本人是1月12日交全款的,可是本人订的第三本书第一节中教课仍属第一份合同赠送范围,即第二份合同根本未开始)
咨询内容:
1.本人认为自己依然属于第一份合同里面,第二份合同并没有开始,也不属于续约合同。所以我依然是可以申请全额退款的。(而合同背部条例15写除扣1700元政策外,无相同或相似退费政策)
2.本人在2020年1月17日填写了退费申请书,在销售员指导下把退费金额写成全额-1700元所以是不合理的,因为条款写自乙方执行日起7天内申请退款。那请问如何定义哪一天是执行日呢?如果按照第二份合同周期2月11日开始,那是不是我又要在2月11日去申请一次退款呢?如果按照合同7条记付清14天内开课日为执行日,我从来未在第二份合同开课,上的第三本书也是在第一份合同的合同周期内,所以我是不是能全额退?
3.如果按照条例7定义合同执行日,则1月12日缴费加14天即1月26日自动为执行日,是否说明我1月26日是否要再去申请退费。可是我已在1月17日填写退费申请书,待一个月审批。
4.如今我自己是很担心,因为假设下个月不审批,他是否会说我在1月26日未申请为由,不给我退款。另一方面,因为我在1月17日以申请退费,此日期是否在他所谓的条例15:执行日7天内申请。
5.本人认为我第二份合同是未开始的,也并不是续约合同。
特此,咨询各大律师,请求帮助。
(本人对樱花日语以表失望,不知道他们说话真假,与原来销售讨论,她总是把问题怪我身上,说是我自愿签合同,没有看条例,但我是先付款她给合同我签的,并且没有给时间我看合同条例与解释,根本无法正常沟通,也没对我的退费申请进行支持,一直要求我扣第三本书的整期费用。等待退费时间也过久,要一个月后。这几天一直在思考,觉得从合同上看,本人并没有错,销售对于合同条约并没有解释,而且退费金额也不应该减去1700);本人在1月16日以打给消委,消委需要20工作日,刚好又正值年假;所以我于1月17日争取写了退费申请书,但依然觉得退费金额不合理。
望各大律师进行合同条例进行分析判断,十分万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q5013……(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20-01-2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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