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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员工帮老板收了货款并用于店铺资金周转,被认定为委托关系,合理吗?

员工帮老板收了货款并用于店铺资金周转,被认定为委托关系,合理吗? 原告委托被告一老板卖红木沙发,老板让被告二员工去接货回店里摆卖。某日,老板不在店铺,老板朋友将红木沙发买走,并将货款18万元打给员工银行卡上。因店铺需要资金周转,老板授意员工向原告说货款需要周转暂延些日子,才能给付。后员工将全部货款用于店铺周转(有银行水单,都是打给老板及其近亲属的)。现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老板、员工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396,404,406和409条判决被告老板和员工连带偿还原告18万元及利息。
 被告员工因去广东打工,无法通知其一审到庭,员工家里父母已过世,一审法院是公告送达的。现判决书刚出来,是否只能二审提交证据?打听到,二审的改判率只有5%,员工无任何财产,打工收入只够温饱,因上诉需要费用及经费,员工现打算放弃上诉。老板因欠债过多已失联。
  望各位律师给些建议,先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anhua……(广西-崇左)
提问时间:2020-01-05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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