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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私自买卖后,其他共有人能追回共有财产还是只能申请赔偿,合同约定双方不能私自买卖符合该条中的“另有约定”吗
案情如下:
甲乙共建工厂,甲占3份之1,乙占3份之2,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不得私自买卖;后乙方在未告知甲方的情况下,私自将工厂3份之2的工厂片区范围卖给第三方。请问:针对物权法九十七条规定,以下哪种情况可行:1、甲方请求解除乙方和第三的买卖合同。2、甲方以优先购买权还是私自处分为由请求赔偿(赔偿金额如何定)。3、或是有其他更妥当的请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ZS(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9-12-31 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