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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事情如下:
     问  天

我一直认为:人民法院是一杆称,国家法律是定盘星,现在我疑惑了……

2000年4月22日,我通过大连东方拍卖有限公司竞买了瓦房店市华铜矿的破产财产141.53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其中的1.5间被华铜机械备件综合加工厂占用,多次协商请求倒房无果。

我于2009年9月22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华铜机械备件综合加工厂(被告)负责人陈香兰腾退所占房屋。法院受理此案,案卷号为:(2009)瓦民初字第4483号。

2009年12月21日瓦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我(原告)竞买的141.53平方米房屋合法有效,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010年4月26日,该案历时7个月零4天,终于判下来了,以“不能准确说明其房屋的具体座落”为由(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质认确定。被告答辩关中也承认:1.5间房是141.53平方米中的西头一部分)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我取得该房所有权,但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不能实施,被告占该房仍可继续占用。实际结果是案件怎样进的法院,又怎样出来了。白溜达一圈,也就是说在这杆称上没称出斤量。

该案件上诉至大连中院,案号(2010)大民二终字第1182号,在我提供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房屋座落及四至正规图纸)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2曰作出判决,竟然维持了原判。

我买该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但仍败诉。案审期间一、二审法院依法应该下来查看实情,为什么不下来看?法院判案不重事实、不看证据、不依法条,看什么、依什么?老百姓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位还有多远?!

    恳请法律界朋友及广大网友发贴留言指点迷津,给予帮助支持。
谢!
网友:辽宁大连.韩帮月(实名)
联系方式:邮箱:hanbangyue@126.com
电话:13074156249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anban……(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0-07-1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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