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企业此举是否合理?我如何捍卫权益?
企业此举是否合理?我如何捍卫权益? 本人于2005年5月进入一家民营物流公司做销售员。由于业绩突出,于2006年元月份升任公司销售区域经理。在任职期间,每年都签署一份该司《直客营销部200__年收入及奖励方案》,在2年任职期间,由于该司所定立之《劳同合同》有损员工利益,故拒签。2008年1月6号提出辞职申请,经该司领导签准,于1月23号正式离职。
因物流行业销售之特殊性(即客户发运货物所产生的运费,因各客户财务结算周期不同,不能在业务发生的次月及时支付运费,有甚者超过2-3个月方能支付)。本人离职前,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己追回所负责之客户运费,即,按照该司2007年度所制定《直客营销部2007年收入及奖励方案》之章程,正常离职。
现就以下问题恳求解答:
1、该司在本人离职后,以《销售奖励发放补充》中规定来扣留本人应得部分(此份《补充》在本人离职当天该司负责人新打印出来一份拿给我看,文件中显示的日期为2007年4月17日,但本人是第一次见到),即以此为据扣发本人12月份基本工资及提成部分。因离职回家心切,未及时将此疑问部分咨询有关专业人士而作出明智决定。该司此举是否合理?
2、《销售奖励发放补充》中,第二页标题为“声 明”,内容是:本人已认真阅读完《关于销售员奖励发放及离职清理程序的规定》,并能自觉遵守本文件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按本文件中相关规定接受处罚。签名:________为空白。该司是否可以以此未署有本人签名之《补充》规定来制约离职后,应返还本人2008年前坏帐承担金额?
3、在本人所承担的坏帐金额中,有一笔坏帐是本区域的销售员所负责的客户,在2007年1月份因目的地海关原因而查扣了客户货物,客户拒付所产生的运费,因此,此笔运费无法回收而转为坏帐,由本人承担5%。而公司负责人称,己扣坏帐承担部分,无法收回,所承担的金额已入公司损益,不再返还了。此项是否合理?
4、在承担的坏帐金额中,另一笔运费牵涉到以前已离职销售员,业务产生的日期是2007年1月份,经过多次协商,于2008年6月份追回此笔运费。按照《直客营销部2007年收入及奖励方案》中规定,“3.2条:非AE(AE指销售员)原因导致坏帐,AE承担15%,区域销售经理承担5%....如追回坏帐损失,公司将返还销售人员所承担的部分。”但,现该司负责人以超过135天为由,不再返还。合理否?
5、本人所负责区域中有一销售员,因挪用客户运费达10多万而导致产生坏帐,后该销售员与公司写有一欠条,并注明还款期及其它事项。据了解,该销售员己在2008年11月前将私家车抵押给公司还款,但,本人所承担坏帐部分,按《销售奖励发放补充》规定,就不再返还,因坏帐产生在2007年,但还款期早己超过135天,此举是否合理?
6、按照所签署之《直客营销部2007年收入及奖励方案》中规定,个人销售全年营业额及本人所负责的区域全年销售营业额指标均超标完成,因本人离职,只发放了个人完成指标奖金,而区域奖金以本区中一大客户业绩不属本区域业务为由,扣发本人区域完成指标奖金2万多元。另,坏帐中,所涉及的坏帐金额只有6000多元。
7、在与该司相关负责人的来往邮件中,可看出《销售奖励发放补充》是新更改,其中有1000多元按照规定也应返还本人,但一直迟迟不返还本人。现手上的资料有限,只有营销部销售员集体签名的《直客营销部2007年收入及奖励方案》、无签名的《销售奖励发放补充》、与公司相关负责人往来的邮件等等。
8、金额不多,是否有打官司的必要?
综合以上,我该如何运用法律来捍卫个人的正当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essic……(湖南-郴州)
提问时间:2008-12-24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