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权利纠纷,该怎么处理?
权利纠纷,该怎么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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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A和B达成了一个地役权合同,但没登记。现在A又和C设了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那C是否要承担AB达成的地役权的义务?
B主张,按162条说法C是要承担地役的义务的。
C主张,AB地役权的没登记,主张158条,说明自己C是善意第三人,因AB没登记,从而C主张不需承担地役权的义务?
B和C哪个说法对?该适用哪条法条?理由!
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wj198……(上海-虹口区)
提问时间:2013-03-16 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