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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个体经营户索赔

政府拆迁,个体经营户索赔 2012年11月,自己通过转让方式获得银川市正源街一家餐厅的经营权,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原屋租赁合同期限到2013年7月,经房屋出租人同意签字后(转让方不是房屋出租人),约定合同期满后,再续约三年,转让费为83000元(包含房屋装修费、设施费和剩余租赁费)。
但由于政府进行老城改造项目,于2013年2月23日发布拆迁公告,限期于2013年3月20日搬出,这期间的政府部门于3月8日凌晨不顾商户及宾馆客人在安危,对一排砖混的房子从中间部位进行了拆除,至此只能停业关门。
本身就是农民家庭,就连转让费都是在农村信用社贷的款,而且贷款协议上写的就是开餐厅。政府部门已经明确不予补偿,要去找房屋出租方协商补偿,但是房屋出租房只会退还剩余的房租,其他一切费用不予补偿,请问我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敬请佳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shu……(宁夏-银川)
提问时间:2013-03-1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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