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转让下来,就发现前承租人是没有经过房东同意私自转让?请问应该怎么办?
与原房主取得联系
你这种情形可以要求退回转让费及相关损失。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给他人应当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无效。
如案例:
2012年4月5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承租人胡某返还第二承租人李某门面转让费23800元。
2011年10月8日,经李某与胡某口头协商,胡某将租自益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康复路的一间门面以23800元的价格转租给李某。见门面所处地段较好,费用较为合理,李某当即付给胡某门面转让金23800元,胡某出具收条。之后,李某进货组织开门营业。11月9日,门面所有人找到李某,告知出租门面早已到期,且拖欠租金,要求尽快收回门面。李某这才得知胡某与门面所有人的租赁合同在2011年5月31日就已到期,胡某根本没有门面出租转让的权利。 11月30日,李某被迫关门停止营业,之后多次找到胡某协商处理,胡某均以早已将门面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双方是自愿签订租赁合同为由拒绝退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返还门面转让费23800元,赔偿直接损失6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没有与出租方续签合同,未经出租方同意,将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早已到期的门面转租给李某,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李某要求胡某返还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的补充: 2013-03-14 08:30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你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直接与出租人签订合同。
对方涉嫌欺诈,你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要回转让费并赔偿你的损失。
你好,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