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债权债务关系确认的时间是好久?
赠与是不能撤消的
有权撤销赠与。
时间应该从滞纳金因过失产生的滞纳金开始时间计算,即2017年1月。但兼职会计有责任,要承担公司的滞纳金及罚款,还需要法院作出审理后作出判决,才能确认。会计是职务行为,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裁承担责任。在不确定会计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会计的房产赠与行为,公司无权申请撤销的。
债务形成时间为2019年10月
您好,一、债权债务形成时间是税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二、法律虽然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之一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条件包含以下意思: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本案,债务人转移财产时,债权债务尚未形成,因此,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
三、如果是控股公司安排财务人员到子公司从事兼职会计,则会计属于职务行为。因会计的行为导致的公司损失,公司可以找控股公司承担。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你好,很显然这种赔偿责任就不成立,公司起诉你就一个结果——败诉,因为你根本不需要为这种补交税金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交税本来就是应尽的义务,你做账本来就是要如实做账,不得做假,最多就是合法避税或减少税金,我想你这个方面应当是尽到义务了,所以此种案件,你最好聘请律师做好代理,免除责任是很有希望的。
1兼职代理会计,如果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就是职务行为,你没有赔偿责任。
2如果你是个人行为,那你有过错,有赔偿责任。成立时间是2019年10月,就是税务局作出处罚之日。
3如果房产已经登记在你个人名下,那公司没有撤销权,因为不动产赠与,是是否过户,过户了,实际已经交付,那不能撤销,法院也不会支持公司公司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如果房产登记在公司名下,那无权主张所有权 我的补充: 2019-11-10 09:52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我的补充: 2019-11-10 09:52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1、债务形成时间为2019年10月。
2、撤销赠与行为,前提是基于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本案赠予行为早于债务发生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一说。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8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4、对于赠与行为,公司无撤销权。对于滞纳金及罚款,公司可以向兼职会计代理追偿。公司与兼职会计之间属于雇佣关系,那么会计作为雇工,在故意或有重大过错时应该承担部份赔偿责任。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如有进一步需求的可来电话沟通
1、该笔损失的赔偿的成立确认时间的应该是“公司补缴税金及滞纳金和罚款之日”。2、在公司“补缴税金及滞纳金和罚款之日后”提出要求兼职会计承担“因其职务过错的赔偿责任”之后“该会计将自己的房产无偿的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否可以被撤销,应该是由人民法院确认会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公司认为应赔偿),而此时会计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了,公司又起诉到人民法院“申请该会计的转移财产的无偿赠与行为无效并撤销”,法院查证审理后可能会“作出撤销的判决”支持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3、关于公司被“补缴税金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责任应该有谁来承担,必须有人民法院认定,该问题比较复杂,还需要询电话联系我。
应该是2019年,公司应无权撤消。
你好!兼职会计就是一个劳务行为,因为你的过错导致被代账公司损失,代账公司可以向你追偿。至于你的赠与行为享有撤销权的是你本人,还有就是你存在恶意无偿转移自己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委托律/师处理
无法撤销
你好!问题复杂,建议与律师联系。
对于赠与行为,公司无撤销权。
做出处罚决定之日。债权人可以形式债权人撤销权。
答:1、2019年9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2、不会。
赠与撤销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