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客户开发棋牌及类似的游戏,如果客户非法用途如何才能不受牵连。
您好,一、首先,须看开发的游戏程序到底属于游戏性质还是赌博性质;如果游戏程序更具赌博性质,则涉嫌犯罪;
二、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明确约定,不得用于赌博。协议约定明确后,至于客户是否用于赌博就与你们无关了;
三、建议你们将售后的程序维护交给其他公司去做或由你的客户委托其他公司做,这样,即使客户用于赌博,你们也没有对其犯罪行为(赌博)提供帮助(程序维护)。如果客户将游戏程序用于赌博,你们做售后的程序维护,就有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嫌疑,就涉嫌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案发会连带追究责任的
公安机关会根据游戏性质以及委托开发者是否具备资质判断是否涉嫌犯罪,建议要求出具营业执照证明具备棋牌娱乐经营资质,游戏开发时不能具备大额充值和提现功能。
如果客户涉嫌犯罪,侦查机关可以推定你公司是明知客户犯罪,而提供帮助,很可能列为共犯处理
你可以加我微信将情况详细说明,然后教你怎么处理
如果开发的内容涉及赌博类的话,是无法规避风险的,你所谓合同条款只不过是掩耳盗铃罢了,没什么用
建议不做,有风险
你好!
1、对于此类订单,现实中很多,也遇到过很多公司咨询过。很简单,为这些网站提供软件开发,获利明显高于研发同类合法软件的费用很多倍。暴利为何?因为高风险。既然你问的直接,我也回答直接,为客服开发软件,收取高额的费用,难道不知道是用于违法犯罪?至少是明知有可能用于违法犯罪而仍提供帮助。所以,不可能从协议方面来免责,这是不可能的。用合法的手续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为因此免责
2、赌博共犯认定的规定。注意后面的规定,推定明知是用于赌捕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公通字[2010]40号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3、免责的办法。
签好协议约定清楚软件开发的用途。
委托人的资质核实。比方说对方具有网络经营游戏或棋牌的资格。作为软件开发者尽到了自己的审查核实义务。
仅限开发软件,最好不提供售后维护。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如有进一步需求的可来电话沟通
有 风险
你好!你所描述的问题描述的问题是游走在法律的边沿,在合同中应明确对方的用途。本人正代理的一个开设赌场罪的刑事案件,委托人在缅甸金边负责提供赌博软件的开发、升级、后台服务,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因为他们的报酬跟该游戏的使用者收入有直接关联,根据收益比例提成。你应根据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对照行事。
你好,你的描述太过简单了,你可以带着你手里的资料和证据面谈
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得看你游戏本身的设计是怎样的,是否本身就会有诈骗或赌博的程序设置,如果本身就有这些功能的开发,那无论如何都是规避不了开发者的法律责任的,如果没有,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如果开发者想安全点,可以与客户签订一些保证合法使用的协议之类的设置。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主要就在于你们开发游戏的用途很难控制,但需要明确的是你们应当只注意开发,完成后全部移交,具体的合同条款是需要非常细致化的。
如果只是前端时看不到后面如何操作的,如果后端你不清楚吗????
最后不做,有风险
会连带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