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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公交站台非机动车道,电动车撞人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公交站台非机动车道,电动车撞人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前天晚上8点左右,我在公交车站从等候区走到上车区路过非机动车道的是火,被一辆飞驰的电动车撞倒了,后经经过120送医院,最后确定是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颊擦伤,嘴肿且破开流血,腿上多出擦伤。第二天因感染发低烧去医院挂水,共花费2000多的医疗费和检查费。现基本结痂。交警定则,我侵占了对方的非机动车道,对方在公交站台没有减速,导致我撞伤,所以怎人对等。  请问这样的定则是合理的么?(我认为,站台这样设计,我的路线没有错,如果错应该是我没有注意关注,责任应该3-7开,不能均等。且对方为跟交警队人熟悉,所以交警一直指责我过马路横冲直撞。)请问我应该怎么维权?如果责任对半,那么是否我的医疗费和误工费都跟对方均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xqamy(上海)
提问时间:2013-03-13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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