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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通知收房,四年后物业通知收房并要求缴纳四年内的物业费,这样合理吗?

开发商未通知收房,四年后物业通知收房并要求缴纳四年内的物业费,这样合理吗? 2015年3月签的合同,合同上写2015年12月25日交房,但一直未收到开发商通知,2019年11月1日物业通知收房,并要求我们从2016年2月补缴至今的物业费,这样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h1012……(陕西-渭南)
提问时间:2019-11-02 15:48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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