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法院不拒绝造假者,受害人权益怎保护?
法院不拒绝造假者,受害人权益怎保护? 徐艳萍与杨志山于2001年底交朋友,为准备与杨志山结婚,徐艳萍用自己下岗补贴和多年的积蓄,从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电务段(原让胡路电务段)职工陆书林夫妇处花85,000元购买了全部个人产权的铁路住房(现徐艳萍居住)。并于2002年4月1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陆书林夫妇和徐艳萍及杨志山均在协议书上签字。自此,徐艳萍与杨志山在此房中生活。
2005年4月,杨志山与徐艳萍发生矛盾提出分手并搬出此房。2006年6月份,杨富润(杨志山的父亲)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徐艳萍迁让,徐艳萍才知道自己出资购买的住房,早在2003年6月已经被杨富润父子采取欺骗手段,骗得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电务段、黑龙江省哈尔滨电务段所属原让胡路电务段在《铁路职工住房置换(产权)审批表》,假冒段领导的签字(在再审程序中,法官多次拒绝徐艳萍的司法鉴定申请,后经徐艳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文检鉴定,鉴定结论证实整张审批表上的所有领导签字均为伪造),又假冒陆书林夫妇在审批表上的签字及指纹,而后分别加盖了公章,经哈尔滨铁路局所属原齐齐哈尔地产管理中心批准,办理了以杨富润为产权人《成本价、标准价购房使用凭证》。本案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诉讼中,两级法院凭杨富润骗取的《房屋使用凭证》,将徐艳萍个人购买的住房判归根本没有购买此房的杨富润所有,并且杨富润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让徐艳萍迁出自己的住房。
大庆市两级人民法院在明知杨富润是通过造假取得的成本价购房使用凭证,案件有重大错误的情况下,以“管不了铁路房产”为由,说铁路是不可诉的单位,说徐艳萍是站在法律的盲点上,帮助造假者成功维持判决。但是因为这两级法院的判决,铁路法院也表示不能再在《房屋使用凭证》的取得程序和效力上进行判决或发表法律意见。总之,地方法院不管,铁路法院以一事不二审为由也不能管,目前徐艳萍手握7个判决,有谁能去关注和帮助实现她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制社会主义国家,法院既然受理此案,就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公正合理的进行判决。主审法官刘俊却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推诿拖延,最后以极其不负责任的态度,在明知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维持原审判决。给徐艳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法院的这种行为却维护了造假者的欺骗手段,这种行为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徐艳萍的合法权益又有谁来保护?!
谨请求人大代表能够帮助解决相关问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友情天地(黑龙江-大庆)
提问时间:2013-03-12 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