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单位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何法律依据
单位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何法律依据 我与同事2006年10月受聘在区级事业单位工作,至今已有7年,当时与其下属的二层事业单位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至2010年未再签书面合同,但发工资(工资存折保留在本人手上,作为依据),2010年10月单位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将我们的劳动合同转签到单位实际控制的公司中,(其企业法人是在职在编的处级干部),合同期为四年,到2014年9月止,为保住工作,只好签了,2012年11月又要求我们与下属的事业单位签合同,期限为一年,买五险,我们到人教处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他们答复:劳动法对参公的事业单位无效,我们想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已经过仲裁期限?相关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问题补充:我们咨询了区劳动社会保障厅,他答复:1.可以要求签无定期限合同;2.但如果单位不同意,也不能签无定期限合同;想请教律师:1.单位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何法律依据?2.这种情况申请仲裁,我们胜算几率有多大?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izhen……(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3-03-11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