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人员去司法局报道,是去户籍地司法局报道,还是现在居住的地方司法局报道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居住司法局
去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