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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和《婚姻法》相抵触吗

《解释》和《婚姻法》相抵触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那就是说,在第三方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即使是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也要由双方共同偿还,这不是等于将个人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了吗?那么,《解释》的规定和《婚姻法》的规定不是相抵触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10.11……(北京)
提问时间:2019-10-14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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