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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段时间在一家,超市工作了50天,当初去上班时店长说试用期一个月

我前段时间在一家,超市工作了50天,当初去上班时店长说试用期一个月 我前段时间在一家,超市工作了50天,当初去上班时店长说试用期一个月,第一月一千四百元,往后一个月一千六,一天一块生活费。干了快一个月时我不想干了,和店长说他说你要辞职干到过了八月十五,我写了辞职条。前几天我打给老板电话说我的工资,她说你来领吧。领时会计说我干的时间太短按短期工一天四十,不用扣生活费,头三天没工资,我怕人家不给工资就说好吧。劳动法有这规矩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河南-安阳)
提问时间:2019-09-3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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