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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签订与参公事业单位内聘用人员

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签订与参公事业单位内聘用人员 我与同事2006年10月受聘在区级事业单位工作,至今已有7年,当时与其下属的二层事业单位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至2010年未再签书面合同,但发工资(工资存折保留在本人手上,作为依据),2010年10月单位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将我们的劳动合同转签到单位实际控制的公司中,(其企业法人是在职在编的处级干部),合同期为四年,到2014年9月止,为保住工作,只好签了,2012年11月又要求我们原下属的事业单位签合同,期限为一年,买五险,我们到人教处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他们答复:劳动法对参公的事业单位无效,不能与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还说是区人事厅厅长的答复,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izhen……(广西)
提问时间:2013-03-08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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